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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因食品安全被判刑终身不得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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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8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推进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我市出台了《德州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被纳入黑名单的,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据悉,黑名单是指因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受到吊销食品药品许可证、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生产经营者、有关责任人员以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办法》明确了5种应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并予以公布的情形:1、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2、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书的;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一定时期限制申报行政许可的;4、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5、依法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事项。受到前两项行政处罚的,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一并纳入黑名单公布。被判处第四项刑罚的,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纳入黑名单公布。

  按照《办法》,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循“谁处罚、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自作出行政处罚20日内将纳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对外公布,公布期限与法律法规规定和被限制的期限一致。

  《办法》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在审查办理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事项时,依法不予受理其相关申请。并将黑名单的管理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与《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配套执行,将纳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在曝光其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与产品监督抽检批次,并对其相关许可申请从严审查。

  据了解,《办法》将于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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