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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规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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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印发《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环境和设施卫生、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操作人员条件等作出规定。

《规范》明确,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与承办者自律、申报备案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的食品安全及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检查指导、隐患排查等工作,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食源性疾病事件;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报告备案义务,主动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规范》要求,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管理,承办者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本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申报,填写申报备案登记表,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监管部门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就餐人数200人以下的由村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导,200~500人的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500人以上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监督人员在集体聚餐举办前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填写食品安全现场指导表,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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