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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律适用难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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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实践中,送检食品变质无法鉴定,会影响查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顺利进行。为了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明确行政机关的移送职责,构建分类管理制度。对各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要进行责任判断,对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自行处理。其次,完善证据保全、移送,实现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证据的固定与保全等问题咨询司法机关,如果认为存在犯罪或者当场发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的,或是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逸或者销毁证据的,可以商情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司法机关也应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形成统一的定罪证据标准,为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依据。最后,建立会商协商机制,保持协调通畅。各地方可结合本区域情况,在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建立具有区域性特点的会商协商机制,如联席会议、重大案件提前介入、联合执法办案等,保持长期有效的协调。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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