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生产设备与申请材料不符,如:烟熏炉申报材料为2台,实际为4台;油炸锅申报2台实际5个,夹层锅申报5个实际6个;灭菌锅申报1套,实际3套等。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生产设备变更应提出变更申请的要求。
一、生产环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