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指引
储运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
〖1*7〗第一节贮存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控制
第80条原料及成品的贮存
80.1食品生产企业应按所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所生产食品的性质、特点要求,提供符合食品生产企业通用标准,并且符合特定原料及成品贮存标准的贮存场所,并确保其能够满足相应的通风、除湿、温度控制等要求。
80.2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原料及成品贮存的管理制度,确保使贮存场所、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管理符合相关标准及法定要求。同时应定期检查库存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原料或食品。
80.3食品生产企业应保证贮存原料及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等清洁、安全、无害,并能够避免食品污染。
第二节运输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控制
第81条原料及食品运输
装卸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清洁、安全、无害,并能有效避免各类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客户企业如并不具备自行提货的运输条件,可通过供应商送货的方式转移风险并确保产品质量。
第82条运输车辆及告知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运输管理制度,并通过明确运输车辆的卫生要求、确定运输车辆的检验流程、明确运输过程要求等方式,确保运输车辆的卫生等食品安全要求且符合相应的运输条件。
如原料及成品对运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企业应建立面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合同关系及告知体系,以确保运输条件符合相应要求。
第七章
销售环节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
〖1*7〗第一节对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管理
第83条配备管控所需资源
企业应设立明确的职位甚至部门,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范围及工作质量标准,专门负责处理各类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包括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物变质、受到污染、标识或标签违反法律规定、标识或标签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等。
同时,企业应通过交流、培训等方式,提升相关人员对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理解和法律知识以及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84条建立部门共同管控机制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综合的由各部门协同处理的流程和机制,确保在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后,不仅能够有效地抑制和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还能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既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防止损失的扩大。
84.1客户企业应建立分销商管理体制,在与分销商紧密合作共同开拓市场的同时,建立食品安全法律风险预警网络和预警机制,不仅能够及时收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也能及时反映客户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84.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应充分考虑经销商的反馈、消费者的投诉、政府部门的反映、媒体的报道等事件的处理方案,确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定尺度与可行性尺度,建立及时、高效的管理制度并落实具体的职责,逐渐摸索成熟的相关事件常规处理程序、风险控制方式。
84.3客户企业应建立联动机制并明确各自的分工,确保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销售部门、食品安全管控部门、技术部门、公共关系部门等可以各司其职、有效沟通、充分协调,使问题得以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二节普通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
第85条食品安全事故的管控措施
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关注点系由食品安全问题而引发的法律风险,该类风险仅为产品责任法律风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故其他原因引起的法律风险应按其他方式处理。
普通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涉及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以及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等相关规定。特殊情况下,应启动食品召回程序防止不利影响扩大。
第86条应对普通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86.1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与法律专业人员、其他部门共同设计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包括管理制度、流程等,使相关事件的处理有章可循;
(2) 通过预警机制在第一时间了解相关事故的详情、证据、法律关系等情况,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 由公共关系部门及时与执法部门配合、沟通,及时、有效地防止食品安全事故不利影响的扩大;
(4) 由技术部门或食品安全部门负责技术分析,以发现产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及时通过工艺等方面的改进避免问题重复出现;
(5) 由售后服务、法律、公共关系等部门共同协作,完成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的最终处理。
86.2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 产品违法或违反强制性标准;
(2) 食品标签或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与实际不符;
(3) 食品失效、变质等影响食用价值的处理措施;
(4) 食品受到污染或破损而未及时发现;
(5) 食品制造瑕疵;
(6) 产品说明或食品标签、产品广告存在误导;
(7) 食品在生产或流通过程中被蓄意破坏。
86.3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消除影响、排除妨碍;
(2) 退换商品;
(3) 公开道歉;
(4) 补偿性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经济补偿;
(5) 接受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6) 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食品召回的预案及措施
第87条食品召回的法定要求
客户企业应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如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客户应与其分销商约定,如分销商发现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88条食品召回的预案
客户企业应制订食品召回预案,以便出现应当召回食品的情形时能够顺利、及时召回。
该等预案应当包括食品召回的判定标准、处理流程、职责分工等,确保其判断准确、可执行。
第89条食品召回预案应当包括的内容
如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客户企业应及时与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上报相关情况并请求支援,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毁灭证据。
89.1客户企业如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采取下列措施减轻社会危害:
(1)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立即依照法定要求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3)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进行清洗消毒;
(4) 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89.2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八章
对企业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评估与报告
〖1*7〗第一节对企业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状况的综合评述
第90条食品安全法律风险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