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由于律师实施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思维方式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思维方式不同,律师应当客观看待企业的实际管理状况,并从其历史发展、生存环境角度理解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及压力,并在出具报告时照顾其管理习惯。
90.2在尽职调查及资料分析、核实完成后,律师应就客户企业前述各类法律风险出具评价报告。该报告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 所描述的法律风险状况应有书面材料等作为证据;
(2) 以中性语言客观描述客户存在的情况,避免产生冲突或激化矛盾;
(3) 表述内容应当形成体系并有一定的顺序以便阅读和理解;
(4) 侧重于法律问题但附带技术问题及管理问题;
(5) 对于技术问题及管理问题的描述应尽量在撰写前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6) 提醒企业管理层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不应作为内部处罚的依据;
(7) 绝对避免直接严厉批评企业违法或违反商业道德;
(8) 因企业的管控措施分散于不同部门及文本中,描述时应避免以偏概全;
(9) 注意并以适当的方式提醒某些管控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与规定不符。
第91条报告的内容
91.1对客户企业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评估报告,因其问题大多与现行法律规范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因而其后续改进基本属于刚性需求,故需要进行的定量化风险评估内容较少,一般均可直接出具报告。
91.2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 律师对于报告内容的免责声明;
(2) 报告的体例及基于的资料;
(3) 企业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分布情况;
(4) 各类法律风险中的重点问题;
(5) 详细的法律风险点清单;
(6) 对企业法律风险状况的综合评价;
(7) 方向性的改进建议;
(8) 后续可能需要的服务的介绍。
第二节对企业改进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92条企业常见的总体性问题
92.1大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均有一定的书面管理文件,但管理文件的覆盖范围、精细化程度等各不相同,因而体系化、精密度大多有待加强。
92.2大部分企业,尤其是未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管理的企业,其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往往均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及滞后,且各部门之间缺乏标准的接口,导致工作效率下降、质量难以保证。
92.3由于生产的季节性及员工流动等原因,任何生产企业型企业的书面管控文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都存在与规定不符的情况,同时也有管控文件之间不配套、相冲突等情况。
92.4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某些企业的食品安全组织架构可能并不完整或配套的职位说明不够详细,使管控目标缺乏组织机构或职责上的保障。
92.5由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原因,某些企业未能将员工对管控措施的遵从度列入绩效、业绩考证,因而对于相应遵从度的推进缺乏动力。
第93条律师综合建议的定位
律师对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综合建议,应定位于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拾遗补缺。不仅体现在管理细节上,也要体现在体系建设和顺应战略发展目标上。但改进建议应顺应其原有管理秩序,避免产生新旧体制无法顺利交接的情况。
在律师建议中,基于强制性规范并有明确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点,应建议企业无条件改进,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并避免律师执业风险。而对其中的任意性规范或建议性规范,律师应建议企业尽可能加以遵守以切实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节企业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的后续服务
第94条管控措施的整合
律师可以提醒企业,其管控措施中存在的相互之间不匹配、精细度及覆盖面不足等问题,可由律师配合企业以后续服务的方式共同完成。相关工作成果为重新梳理后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文本体系。
上述工作成果,系律师标准的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工作成果,但从服务的角度而言,应与评估阶段分开。
第95条其他后续服务
对于律师所出具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如果客户企业需要,律师可提供相应的培训及解释,以面授的方式帮助企业理解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后的效果。
如果客户企业需要,律师可以在其新的体系建成后的一定时间内,对其企业改进后的法律风险状况提供重新评价并出具意见。如届时法律环境及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等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律师可建议对原体系进行重新评估和维护。
(本操作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执笔人:吴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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