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2021年修正版(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食品法规 > » 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

浏览: 来源:
任务 上海圣南大学 永丰论坛网 永丰党建网 盐城师范学院阳光网 91freeporn video 永丰招聘 永丰县党建网

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食药监稽〔2017〕12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局对2014年9月29日印发的《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甘食药监发〔2014〕367号)进行修订,形成《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结合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公开、发布的实施情况,充分听取基层监管部门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附简要理由。请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意见报送省局法规监督处。

 

  联系人:陆小虎电话:0931—7616783

 

  邮箱:kfslxh768@163.com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案件信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和“谁决定,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部门协调机制。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要在其政务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设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专栏,依法公开案件信息。也可同时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对于重大案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经批准后在媒体或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途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含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包括委托查办案件机构)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二)明确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审核、发布机构,加强信息发布管理、统计和信息维护工作;

 

  (三)监督、指导和考核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也可一并将难以确定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虽然涉及商业秘密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纳入食品药品案件鉴定专家委员会一并研判,研判意见可以作为信息公开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案件信息公开

 

  第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全部向社会主动公开案件信息。

 

  第十一条向社会主动公开案件信息,应当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第十二条有包含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以公开的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开,并应当将公开理由告知权利人。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予公开的,须经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四条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该隐去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肖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

 

  (二)涉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

 

  (五)产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购销价格及客户名称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隐去的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含有以下内容的,应当不予公开:

 

  (一)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调查、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含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的,应当隐去相关信息后公开。

 

进入论坛 我来挑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