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2021年修正版(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食品法规 > » 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2)

浏览: 来源:
任务 上海圣南大学 永丰论坛网 永丰党建网 盐城师范学院阳光网 91freeporn video 永丰招聘 永丰县党建网

  第十六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刑事司法机关的,应当与刑事司法机关协商,决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时间。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自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予以更新或撤除。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期限已届满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已公开的信息撤除。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开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更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书面更正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登统计应每季度向上级汇总上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为年度食品药品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按年度考核要求分级通报。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并将举报查实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通报地方政府;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地方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重大遗漏的;

 

  (二)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牟取利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29日印发的《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甘食药监发〔2014〕367号)同时废止。

 

  抄送:甘肃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进入论坛 我来挑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