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制定食品“深圳标准”
拟立法监管网络订餐平台
版次:A04来源:深圳商报 2018年01月11日
【深圳商报讯】(记者 何鑫)深圳将建立食品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且“深圳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1月10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食品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对符合深圳标准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赋予深圳标准标识权。
《草案修改二稿》明确规定要制定深圳标准,今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有关部门将重点研究制定深圳标准的领域包括:涉及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本地消费量大的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地方特色食品。此外,还将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检验检测方法等方面研究制定深圳标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食品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对符合深圳标准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赋予深圳标准标识权。
深圳将通过法规规范网络订餐平台。《草案修改二稿》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定义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新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强监督管理”条款,并规定,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累积记分制度,被评定为最低等级的,查封其生产经营场所。
一旦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应该怎么处置?《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要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为了防止事态扩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食品安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企业、地区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查封等食品安全临时控制措施”。
为明确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身份性质、执法权限等,《草案修改二稿》明确了各区在社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监督员,食品安全监督员可以从事巡查登记、现场快速检测等,同时规定食品安全监督员取得的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作者: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