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待售的保健食品某品牌口服液,该商品外包装上正面标称:“保健食品、某品牌口服液……”等字样内容;该商品外包装上背面标称:“产品名称:某品牌口服液,保健功能:免疫调节,适应人群:免疫力低下者,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字样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所宣称的某品牌口服液等保健食品有预防感冒发烧等疾病功能的相关真实、合法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