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还明确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执行,农贸市场食品摊位及市场外果蔬店若经营场所面积符合小食杂店标准的,认定为小食杂店,并按照该规定执行。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若是首次违法且无主观故意并具有减轻情形,亦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可按简易程序处以五十元罚款;若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且多次发生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