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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与包装标签瑕疵有关的24个食品经典案例(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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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商场对阿华所提交的实物(红酒2瓶、巧克力1盒)不确认是由其经营的商场售卖。阿华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视频资料作为证据,证明所购商品是在被告商场购买的。商场提出视频资料是阿华伪造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场否认阿华所提交的实物是由其售卖,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商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阿华要求商场返还货款1470元,并支付该价款10倍的赔偿金14700元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14 、生产标准废止后仍使用,理应十倍赔偿                                   

 

案情

2014年4月11日,李某在华联超市购买了伊势鸡蛋60枚装礼盒2盒,共计花费176元。该鸡蛋的产品外包装上记载如下内容:伊势鸡蛋的生产日期为20140318,产品执行标准为NY5039-2005。后李某发现该鸡蛋标注为无公害鸡蛋,但商品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执行标准“NY5039-2005”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故诉至法院要求华联超市给付十倍赔偿。华联超市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6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对无公害食品标准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无公害食品葱蒜类蔬菜》等132项无公害食品农业行业标准,此132项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施行。废止标准包括:……,89NY5039-2005无公害食品鲜禽蛋。因鸡蛋已被食用、无法退还,最终法院判决华联超市给付李某赔偿款176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自华联超市购买鸡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食品买卖法律关系。李某购买的伊势鸡蛋生产日期写明是20140318,该日期通常理解为生产日期是2014年3月18日。由于鸡蛋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18日,但该涉案鸡蛋采用的生产标准89NY5039-2005无公害食品鲜禽蛋,已经在2014年1月1日予以废止,因此该涉案鸡蛋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华联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当支付李某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新法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这表明,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既可以向生产者主张权利,又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实践中,销售者可以基于维权的便捷性、义务主体的赔付能力等情况任意选择先行赔付的主体。新的食品安全法,更是从法律的层面确定了生产者的首负责任制,从而避免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以自身不存在责任为由互相推诿,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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