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监督检查重点:1.企业是否按照召回计划实施相关召回工作;2.需要销毁的召回产品是否全部销毁或返回境外原厂;3.相关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配合生产企业实施召回工作;4.其他规定的检查事项。
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应依法查处,责令重新召回,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市食药监局。
第七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下载链接)
1.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公开审批文书
2.医疗器械主动召回信息发布模板
3.医疗器械责令召回信息发布模板
4.医疗器械责令召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