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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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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重要物质,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列入《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属于允许在一定使用范围和用量标准内合法使用的物质,《标准》既然规定了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等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那么生产经营者在包子等面制品制作加工过程中添加含铝泡打粉就是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在不构成刑事犯罪时,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广东省食药局在对深圳市食药局《关于在餐饮单位中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将此类违法行为定性为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准确理解含铝添加剂规定

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但是,含铝食品添加剂作为一种允许合法使用的物质,食品中铝残留量值达到什么程度时才“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目前没有明确标准。司法机关在定罪过程中必须按照《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检验报告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做出说明。” 目前,对是否“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广东省的做法是由食品相关专家论证或委托司法鉴定,这一证据是行为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关键证据之一。

自2014 年5 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食药、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及使用情况开展了一系列整顿活动。笔者通过查询公开报道及裁判案例等发现,相当一部分案件系当事人在包子、馒头等面制品制作加工中添加含铝泡打粉超标而引起。此类案件在查处过程中,有些是食药监管部门以“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予以处罚;有些是食药监管部门以“在食品中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有些是法院以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判决;有些是法院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判决。

(一)面制品(除油炸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中检测出铝残留量是否一定构成违法行为?

食品中铝的残留量值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直接影响案件是否达到司法移交要求,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而基层行政和司法部门所在地大多没有高校、研究院等机构,食品、疾控、化学、毒理、营养等方面的专家比较贫乏,难以组成专家组对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进行论证,即使能组成专家组,但专家的水平也不那么权威,论证结果也不一定准确。鉴于此,笔者建议国家监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联合公安、检察院及法院等部门共同形成一个系统内办理面制品中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案件的移送标准,为基层准确办案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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