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小作坊使用的设备或设施应当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小作坊应当建立原辅材料、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台账,并及时记录。应当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及添加剂,依年度索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按照进货批次索取检验报告。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书》;
第二十九条 小作坊发生《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等情形,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经现场核查做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于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书。
(二)保证排水状况良好,污水能够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应当载明:小作坊名称、食品品种及类别、生产地址、销售范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属于应当依法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的情形,小作坊未主动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可以依法予以主动注销,出具注销决定书,说明注销的具体理由。
(三)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现场核查报告表、改进表,并请申请人核对签字。申请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
9.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承诺书
4.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四)现场核查审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
(三)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章 许可证办理程序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吉食药监食生产[2014]452号)废止。
第三十二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仅限于本县行政区域及与邻县交界的村、乡镇内销售;市级城区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仅限于本市城区内销售。
第二十七条 小作坊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书,并在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悬挂或者摆放。
第三十五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小作坊食品抽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抽样检验,所需费用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即时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四)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书》;
(一)《食品小作坊变更许可申请书》;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条 小作坊主动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酒类(自酿白酒除外)、饮料(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冷冻饮品、果冻、肉制品(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酱卤类除外)、调味品(味精、鸡精)、特殊膳食食品等高风险食品。
第一章 总则
8.不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决定书
(四)与变更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一)墙壁、棚面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不脱落、易擦洗、无灰尘;
6.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条件现场核查记录表
(三)除申请书以外,其他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五)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变更生产地址,新的生产地址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小作坊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后,凭注销证明向新许可机关重新申请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
(二)现场核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
(三)与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严格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有相应的洗手、更衣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