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小作坊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工作。
为规范全省许可管理,根据《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我局重新制定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
2018年7月10日
(三)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人许可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乡镇有派出机构的,可委托派出机构实施。现场核查可邀请村(社区)有关人员参加,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小作坊在许可有效期内停业、歇业和再次开业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对停业、歇业后再次开业的小作坊,原许可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章 小作坊许可一般条件
(二)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书正、副本;
7.准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决定书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本辖区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工作,负责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印制、发放及管理等工作。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的,发放《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撤销已做出的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决定。
第五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二)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小作坊在县级以上媒体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第八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区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做到干净整洁,与生活区相对隔离。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核发准予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的通知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一览表及健康证明复印件;
2.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编号方法
第二十条 小作坊在生产加工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有关名称变化、生产加工场所迁址等情形,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应当根据现场核查审查结论分别作出准予许可、整改验收合格准予许可和不予许可决定。
5.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档案和监督检查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小作坊改进生产加工条件,指导有条件的小作坊采用电子台账等先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食品质量全程可追溯,并适时与政府主导建立的追溯系统相衔接。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主岭、梅河口、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小作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方式、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编号及销售范围等内容。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在其储存位置及销售容器上标注上述内容。
第四章 许可证的变更、延续与补办
第二十四条 小作坊申请延续生产加工许可有效期,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3.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申请书
(一)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列入高风险目录的食品。
第七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明显污染源,排污沟渠应当经常清理或密闭,不得散发出异味;应当距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应当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证书式样
(二)申请材料应当打印或用蓝黑、黑色墨水笔填写;
第十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原《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遗失、污损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一)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的内容、时间;
(四)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字,注明更正日期。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配套文件,指导全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工作。
(二)原《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正、副本;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机关实施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条 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第三条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注销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
附件: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申请材料首页应当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当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次序整理;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四)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相关的生产设备、工具清单;
(二)食品生产加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摊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