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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药监局公布5家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情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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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供食品原料甘草、枸杞及内包装材料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及采购登记、检验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7.2.1“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四、生产过程控制

1.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中无食品安全相关的内容,无食品安全状况自我评价的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要求。

2.企业未能提供“20170405唐羽龙井、20170526云雾绿茶、20170602唐羽绿茶王”的投料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14.1.1“应当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3.企业未能提供“20170405唐羽龙井、20170526云雾绿茶、20170602唐羽绿茶王”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的相关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8.1.1“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控制环节,并设立食品安全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措施”的要求。

4.内包装材料和半成品从人流通道进入包装车间,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不符合GB14881中4.1.1“应厂房和车间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5.成品留样区、内包装材料贮存、茶叶精选共同设置在精选车间,存在严重的交叉污染隐患。不符合GB14881中4.1.3“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的要求。

6.感官评审室内无“温湿度计、去湿机、空调等设备”。不符合GB18797-2002茶叶感官评审室中6.1.7“室内应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空调机、去湿机及通风设施”的要求。

五、产品检验结果

1.企业未能提供“20170405唐羽龙井、20170526云雾绿茶、20170602唐羽绿茶王”三批产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2.企业无产品留样情况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9.3“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六、贮存及交付控制

企业提供的销售台账记录中,未记录购货者的联系方式、名称及地址,台账记录不完整。不符合GB14881中14.1.1.3“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七、其他情况

企业自述及提供的2017年原料供货商台账原料绿茶的供货商有三家分别为“湖南茶陵洣江茶叶有限公司、湖南壶瓶山茶叶有限公司、福建誉达茶叶有限公司”,但企业有成品“20170405唐羽龙井”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产品产地为“杭州”、成品“20170526云雾绿茶和20170602唐羽绿茶王”的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产品产地为“安化”。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4日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3号)

湖南石门渫峰名茶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0日至7月21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检查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你公司生产主体资格、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从业人员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8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主体资格

1、食品生产许可证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茶叶包装场所为:石门县楚江镇白云路3号,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地址为: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办事处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134号。

2、包装场所(石门县楚江镇白云路3号)的功能区已擅自进行了改变,一楼原料库改变成成品库,精选车间改变成员工休息室,半成品库改变成包材库,新加包材库用简易薄钢板搭建,进出须经过半成品库,二楼内包装间物流口已拆除,包材和食品原料均从同一门进出,精选机器设备放置在原料库内。上述内容未按规定报告、变更;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要求。

二、生产环境条件

1.包装车间一楼成品库、半成品库墙壁有霉斑,物品摆放杂乱,卫生状况较差;不符合GB14881-2013中4.2.3.1“墙面、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若使用涂料,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要求。

2.生产区内种植有蔬菜,离生产车间较近;不符合GB14881-2013中3.2.1“应考虑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的要求。

3.包装车间内设置了一个卫生间;不符合GB14881-2013中4.1.2“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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