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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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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社会影响广泛、涉及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案件。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店是有一定影响力的本地知名米粉品牌,米粉也是深受本地人民群众喜爱的食品。在食品安全问题多发,食品安全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仍有不法分子为谋取不法利益,不顾国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政策,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掺入不法添加剂,赚昧心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陶昌醒、陶国炎、黄燕玲、周明忠、李雄梅、姚寿林、唐玉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七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至二十万元不等的刑罚,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希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被告人薛现民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被告人唐长友、郭秀波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刑罚。宣判后,刘希强、薛现民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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