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益祥、张庆裕、农秀勤三人在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景华路东145号左侧自建房内使用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加工牛百叶、牛肚等食品,加工好后由被告人张益祥销售至广西柳州、贺州等地及贵州省。2013年5月15日公安人员从张益祥的加工点内查获到白色成品牛黄喉1074.4公斤、白色半成品牛黄喉334公斤、白色半成品牛百叶243.1公斤、白色成品牛百叶215.1公斤、白色成品牛肚583公斤、白色半成品牛肚321公斤、黑色成品牛百叶218.7公斤、黑色半成品牛百叶206.4公斤、原料牛百叶150公斤、工业烧碱20斤及记账本(两本)等物品。经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从被告人张益祥加工点提取的食品及加工用原料进行过氧化氢含量分析,其中编号G13-002652的牛百叶浸泡水、编号G13-002654的牛黄喉浸泡水不符合GB2760-2011要求,从编号G13-002744不明液体中检出过氧化氢。
另查明,19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获得赔偿款516,000元,其中被告人许某赔偿100,000元,罪犯徐某赔偿16000元。
2013年6月份起,被告人姚扬业在灵山县新圩镇元屋村委会细王坡村9号,开设了一个猪皮、鱿鱼的非法加工点。被告人姚扬业从市场上收购回猪皮、鱿鱼作为生产原料,然后由其雇请的工人檀雪梅、梁思梦,在加工猪皮、鱿鱼的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进行浸泡,加工完成后,被告人姚扬业再将猪皮、鱿鱼销售给顾客。2014年10月15日上午,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处了该猪皮、鱿鱼非法加工点,执法人员从现场查获干鱿鱼147千克;半成品猪皮126千克;成品猪皮41千克;一桶过氧化氢H2O2/27.5%的可疑溶液22.5千克;一桶食用消毒剂(过氧化氢)35%的可疑溶液27千克。经对被缴的可疑溶液抽样送到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检出过氧化氢成份分别为34.5%和44.2%(检测依据:GB/T23499-2009)。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四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生产香油和蜂蜜过程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将伪劣产品进行销售,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刘希强为谋取竞争优势,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侵犯了企业正常业务活动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企业产品质量诚信造成严重侵害,有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评价,必须依法严惩。
(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