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并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食品经营者。
《规定》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年度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抽样检验计划,将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和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及非法添加作为重点,加大抽检力度,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对抽检中发现的掺杂使假、违规加工制作等情形,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二)地面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洗,并有排水系统,不得有排水明沟,地漏带水封。
(一)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处理区,加工生鲜乳饮品应按专间要求设置独立操作场所。
第八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应当配备与生鲜乳加工品种、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杀菌、发酵、冷藏、保鲜、留样等必要的设备和包装材料(容器),并索取相关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文件(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等)。设施设备应按照原料贮存—巴氏杀菌—成品(巴氏杀菌乳)贮存—发酵—成品(发酵乳)贮存的操作流向合理布局。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 加工经营场所要求
第二章 布局与设施要求
(四)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
第一章 总则
(三)用于拖把等清洁工用具的清洗池或器具应独立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五)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至少设置2个专用水池,有明显标识并标明其用途。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规定》明确,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项目包括自制饮品(含自制生鲜乳饮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达到良好规范的加工条件,使用具有稳定、可靠的奶源,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料进店到销售的全过程控制。同时,每季度对采购的生鲜乳和加工制作的成品等进行一次检测,保证产品安全。
第四条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项目包括自制饮品(含自制生鲜乳饮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是指食品经营者以门店形式,直接将生鲜乳作为原料,经净乳、杀菌、发酵等工艺,制成巴氏杀菌乳或发酵乳,供消费者现场即食消费的乳饮品。
第九条 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要求
第六条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点,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规范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行为,近日,省局出台了《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条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规范加工操作,对原料乳采购、运输和乳品加工、存储、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一)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加工工具、包装容器的保洁设施,明显标识,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