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副书记、主席洛桑江村、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主席、政法委书记邓小刚、自治区副主席德吉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台了《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的程序和要求,对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信息作出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食品安全事件报告的程序和要求,还对各级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作出了规定。
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该办法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纳入了管理范围,明确了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职责。实行自治区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规定了包括全区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影响全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监督抽验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信息、影响全区食品产业发展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等,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发布。规定了各级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并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程序,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该办法还明确了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责任追究,对隐瞒、谎报、缓报以及未按规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作出了给予责任追究的规定,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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