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明确,举报人在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时,可以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也可以不提供真实姓名,而是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也可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并且不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