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学组织,落实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建设,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并结合各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先期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的范围。逐步建立全省范围内联网可查的食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确保该项制度收到实效。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中,要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纳入“黑名单”并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
(二)信息核查。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组成“黑名单”信息审核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对黑名单信息进行初步核查。经核查后,发现存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等情形的,不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建议名单;需要纠正的,应当要求启动执法监督程序或依法予以纠正。
(五)批准公布。对经审核批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形成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公开信息的批准文件,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过县级及以上相关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布。必要时,应选择在市级及以上媒体、政府网站扩大公布范围。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