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266号
长沙市立展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90119-2)、沈玉清(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612231510):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成功烘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立展食品有限公司、沈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市立展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成功烘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700元及利息(以347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沈玉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款项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2元及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长沙市立展食品有限公司、沈玉清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