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企业标准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笔者认为,对企业标准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应先以法律原文作为判断基础,依照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其进行定性判断。《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根据以上条文,企业标准应具备三个要点:一是鼓励适用,二是对内性,三是备案而非审批。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分析,食品企业标准仅具有鼓励适用的性质,且仅在特定范围内适用,履行的是备案则有效的手续,无需事先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许可批准,从其应履行的程序和适用的范围可知,有别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及强制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