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范将超过保质期,或感官性状已经异常的生鲜食品再次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有关规范处理和处罚。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范擅自拆除、更换包装,或者伪造、涂改、遮挡、篡改生鲜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以及在包装生鲜食品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范处理和处罚。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范购进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或因包装不当造成生鲜食品被包装材料污染,以及对转基因生鲜食品未在标签标注中按照规范显著标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范处理和处罚。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范未对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状况进行食品安全自查,或者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未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范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条【约谈与信用管理】 违反本规范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责任约谈,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可参照食品类别】 超市经营肉类熟食、面包等保质期较短的散装食品,可参照本规范自设包装和标签标注。超市现场制售肉类熟食、面包等食品如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按照散装食品有关标签标注规范和要求进行标签标注。
第二十二条【依照执行的其他业态】 连锁经营的生鲜食品专卖店的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