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其中铝含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经专家认定长期摄入会对人体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被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中张某某其妻缓刑八个月,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其销售油条所获款项900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