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样品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的,视为无异议。针对抽样及样品真实性异议、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异议,受理部门应分别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