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