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南开区浩浩蔬菜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食品芹菜有关事宜进行执法检查并核查了当事人的进货票据及有关证明。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样品芹菜从天津市西青区王尊山蔬菜批发中心购进,共购进2.5公斤,销售1.5公斤(用于抽检),剩余1公斤当日并未销售,已自行销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