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企业拟任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选择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免费下载资料完成相关知识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具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前培训或者其他形式的学习。上岗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完成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知识继续教育,未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承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前培训(含继续教育)和考试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职能部门认可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考核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对考试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并能实时上传至监督管理部门的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在教学过程中增加食品安全操作技能方面的现场模拟培训学时。
第十八条 社会培训机构不得夸大招生事实或者假借政府监管部门名义,误导学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专业知识水平和日常履职等情况列入日常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限期参加学习培训或考试。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
第二十一条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结果,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不履行职责或存在严重缺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书面提出调换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