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虫害控制
6.4.1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
6.4.2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6.4.3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6.4.4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6.4.5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
6.4.6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2.2监控设备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5.2.3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17.卫生检查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
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2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8.2.2.1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必要时应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包括生产环境的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8.2.2.2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应包括:微生物监控指标、取样点、监控频率、取样和检测方法、评判原则和整改措施等,具体可参照附录A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产品特点制定。
8.2.2.3微生物监控应包括致病菌监控和指示菌监控,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结果应能反映食品加工过程中对微生物污染的控制水平。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废弃物处理
6.5.1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
6.5.2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虫害孳生。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4.1.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并规定停止生产、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4.2.应当规定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4.2)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应当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2培训
12.1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2.2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
12.3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12.4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12.5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