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6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3.1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
6.3.1.1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3.1.2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5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29.客户投诉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6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各项制度一览表
序号 制度名称 依据
各项计划一览表
序号 计划名称 依据
1 清洁消毒计划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1.
2 食品生产环境微生物监控计划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2.1.
3 食品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控计划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2.2.
4 化学污染控制计划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3.1.
5 异物污染控制计划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4.1.
6 年度培训计划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2.2.
文章来源:食安通官微 编辑:蔡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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