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快检车的食品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费。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七条 快检车在进行食品检测时,应保持适宜的检测环境,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测人员违章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伪造结果的,依照行政责任过错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涉嫌不合格食品抽样送检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和车载设备损坏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将事故经过和经济损失情况逐级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要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快检车必须专车专用,优先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应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使用,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归位、固定。
第三十一条 人为因素造成快检车辆事故或设备故障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并根据情况对行政主管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需要进行检测即可定性的假劣食品,要及时处理,并记入检测车工作日志。
第三条 快检车的外体正面和两侧分别标有“贵州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字样,字体和颜色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快速检测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现场检验的应当场告知被抽查人检验结果,并由检测人员、被抽查人签字确认。
第一章 总 则
贵州省县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检验)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