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以及抽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监督检查重点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增加抽查次数。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审查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保存申请人是否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证据。(一)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料及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结果。对监督抽查发现可能存在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的质量安全问题,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质量信用记录的企业,应当将其列入质量失信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在信贷、消费等领域对其实施惩戒或者限制措施。企业自被记录不良质量信用信息之日起满5年未再出现不良质量信用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将其从名单中删除。
第一章 总 则
对需要社会公众关注或者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风险信息,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一)申请人存在可能影响生产许可决定作出的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原料查验,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暂停办理生产许可的,许可部门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说明暂停事由,依法送达申请人。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第二章 生产许可
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
暂停事由消失的,许可部门应当恢复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人。(一)不配合实施实地核查计划的;
(三)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的。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五)未按要求改正的。
许可部门对其他列入目录内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生产许可审查,实行实地核查,免予产品检验。
(四)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第九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具有实施能力,且由其实施更方便有效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下放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三)监测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生产加工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核对,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原件不符的,许可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