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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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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君连衣裙 小宝寻爱 h图文 yy阿哲跟天佑吵架事件回顾 中西里菜姐妹共演 怎么帮老公撸管最爽 小沢优名 灯火阑珊专业网络电视直播 前田香织种子   第十二条 实地核查由许可部门依法设立的审查机构承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审查机构应当依法指派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应当按照省统一的编写规范制定并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流程、裁量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和申请的材料、办法、格式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查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以及抽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监督检查重点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增加抽查次数。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审查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保存申请人是否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证据。

  (一)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料及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结果。对监督抽查发现可能存在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的质量安全问题,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经筛查、研判认为属于重要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应当提出处置意见,并报送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质量信用记录的企业,应当将其列入质量失信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在信贷、消费等领域对其实施惩戒或者限制措施。企业自被记录不良质量信用信息之日起满5年未再出现不良质量信用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将其从名单中删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食品相关产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时,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组应当按照实地核查不合格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对需要社会公众关注或者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风险信息,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约谈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实施。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约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对所生产的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企业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违法活动,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召回实施情况,留存召回通知、召回产品品种、数量以及无害化处理、销毁等相关凭证。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存在缺陷而被召回的产品,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一)申请人存在可能影响生产许可决定作出的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原料查验,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暂停办理生产许可的,许可部门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说明暂停事由,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部门应当注销生产许可: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审查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作出实地核查结论。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

第二章 生产许可

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

  暂停事由消失的,许可部门应当恢复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不配合实施实地核查计划的;

  (三)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的。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五)未按要求改正的。

 

  许可部门对其他列入目录内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生产许可审查,实行实地核查,免予产品检验。

  (四)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第九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具有实施能力,且由其实施更方便有效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下放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实行分类监管,对纳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食品相关产品,强化许可后监管;对未纳入目录的食品相关产品,加强风险监测。

  第七条 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三)监测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生产加工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核对,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原件不符的,许可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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