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的。
(四)因产品质量违法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的;
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以及正常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危害风险。(二)超范围、超限量等不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使用添加剂生产的;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一)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料及添加剂生产的;
(一)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场所以及设备设施,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第 237 号
《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目录适用等问题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明确的。
省 长
(一)发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等环节的质量管理。 (三)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企业未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缺陷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和停止生产缺陷产品。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延续申请。
(二)超范围、超限量等不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使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