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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证据审查“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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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鉴定意见时,形式审查主要是对鉴定主体的适格审查,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以及对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及执业禁止的情形进行审查。实质审查时,不能只审查鉴定结论部分,要进行全面细致审查。具体而言:(1)审查检材来源是否合法、真实。公安机关扣押、提取、封存有毒、有害食品的手续是否规范、合法;检材食品是否与扣押清单食品名称、类型、形状等相一致,实践中存在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记载的送检食品的类型、种类与现场查获、扣押的食品不符的情形,对此应认真核实。(2)审查检材提取的时间和地点、存放地点和存放方式,核实检材是否受到污染、变质,如检材受到污染、变质或来源不明的,应重新鉴定,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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