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的这两份判决,被职业打假人看作是严冬里的春雷,是“惊天动地的打假檄文”,而提起已成为网红的判决书,这两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孙志远说,“我只是依照法律,说了几句实话”。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原审委会委员王范武认为,消法实施二十多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未做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人民战争”的势态。
“从二十多年前打假索赔萌动至今,关于知假买假是不是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理论上的争议与司法实践中的分歧,此起彼伏就没有停止过,”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说,“算起来,现在应当是第三场争论了。”
针对一些学者提出的“职业打假人”为了经济利益打假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观点,王范武指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与职业打假是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问题。一个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欺诈消费者、毒化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问题;一个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只是利用了法律制度,既打假又挣钱。以君子的眼光看,至多是目的不太纯粹。换个角度看这个问题——打假人发现的是不是假?法律规定的三倍、十倍赔付是不是一个鼓励消费者打假、许可通过打假获得经济利益的制度?如果是,又怎么能得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结论呢?面对目前社会无处不在令人深恶痛绝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对不法经营者有一定的威慑,对行政管理机关也能起到督促作用。在他们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客观上对维护普通消费者的利益也有积极意义。认为追求经济利益打假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这从理论上和社会效果上都值得商榷。
据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职业打假人的队伍不断壮大,由从前的“单枪匹马”“孤军奋战”日益走向专业化、团队化,他们维权的基本手段为一买、二谈、三投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多方施压,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执法司法能力带来很大的挑战。根据联商网发布的数据,从2014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审理的职业打假人案件从94件激增到2777件。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由不同的职业打假人对同一问题在某一时间段、某一地区内反复申诉举报的情形,有些人设计套路,通过退款不退货,甚至通过敲诈勒索牟取利益,这些行为给行政机关的工作带来很大困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正常的市场秩序。
原本以为有了法院的这一判决就能解决问题,但是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西城法院能判赢,东城法院也能判输。职业打假在随后的几年内渐入低谷。
2018年1月、2019年3月,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两份民事判决,对职业打假者针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主张十倍赔偿金予以支持。尤其是在对上诉人韩付坤与被上诉人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中,法官大胆触及知假打假中长期争论的几个焦点,并答疑解惑。
“各地在审理职业打假案件时司法尺度不统一,与法条的表述有一定关系。”王范武指出,现行的消法第2条很容易产生歧义,建议用排除法,表述为:“为生产经营的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不受本法调整”。此外,在修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时,应将相关条文里涉及经营者的“明知”二字删除。因为在消费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根本无力证明经营者是否明知,法官在判断经营者是否明知上也有困难。因此,适用消法的消费纠纷案件要根据案件的特性,对经营者是否明知的判断标准要降低:只要经营者有经营商品或服务的资格,就应该推定其完全了解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各方面知识,责任和义务。这时经营者的状态就是“明知”,无需证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是特别法,只强调保护消费者——绝对弱者的合法权益,严格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他的义务是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条件。不应给经营者“不明知”的借口推卸责任。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只要有假、有缺陷或瑕疵,又没有事前告知消费者,就应认定是明知而故意为之,构成欺诈。
在争论声中,王海的知假买假也遇到阻碍。如何在争论中贯彻消法第49条,河山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求得法院的一纸判决。
第三场争论缘起2016年年底。
该条例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起很大反响。随后,最高法办公厅在给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意见中说:“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消法实施一年多后,第49条呼唤的消费者出现了。
2013年年底,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其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6年间的3场争论
而青岛中院作出的另一份利群商厦与被上诉人董秀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明确指出:“上诉人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责被上诉人以营利为目的,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场争论始于河山在北京亲自购假诉至法院,并索赔成功。“我在某商行花2900元购买了两幅假冒徐悲鸿的画,并将经销商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1996年8月,法院判决经销商退还购画款,增加赔偿原告购画款的一倍,共计5800元。”这是中国首例知假买假、收缴假货并生效的民事制裁书,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各地不断涌现出职业打假人。
打假需要人民战争
在河山看来,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司法解释,它吹响了涤荡假药假食品的号角,知假买假井喷般涌出,寒冰化冻,职业打假迎来了春天。
韩付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法院。青岛中院最终支持了韩付坤要求十倍惩罚赔偿金的诉求。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法官对知假买假案件审理中一直争论不休的几个焦点问题做了详尽阐释——
关于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表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了损害,消费者还可加重主张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现在是开春打假的一个寒冬,最近上海、西安都有职业打假人被抓,有的已经被起诉至法院,也有的被无罪释放。建议各位打假同仁,一定要遵从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则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