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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经营有严格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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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流通的预包装食品均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中文标签,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除了符合我国相关规定要求应当标注的内容之外,还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何某经营的食品未从合法途径进入国内流通市场,也未张贴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标签,不能认定为“进口食品”。在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醒各位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进口食品的经营,不要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罔顾国家规定,否则面临的将是严厉的行政处罚。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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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桂城某烟酒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的货架上摆放着无任何简体中文标识的预包装食品。该便利店老板何某承认上述食品都不是从合法途径购入的,其外包装全为外文或繁体字,没有使用规范汉字,也没有任何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载明上述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信息。经核实,何某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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