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二十四、GB 1964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二十五、GB 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1、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二十六、GB 251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
1、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调制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2、“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二十七、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3、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4、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5、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二十八、GB 1076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二十九、GB 1076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按4.1~4.4 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3、对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注释:4.1~4.4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
4.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
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3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
煮熟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4 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牛奶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三十、GB 1077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
3、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三十一、GB 2559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1、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
3、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4、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6、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7、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8、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三十二、GB 15266-2009 运动饮料
应标注可溶性固形物、钠、钾的含量范围
三十三、GB 2717-2003 酱油卫生标准
(2019-12-21将被GB 271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替代)
必须醒目标出“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以及“直接佐餐食用”或“用于烹调”,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三十四、GB 2719-2003 食醋卫生标准
(2019-12-21将被GB 271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替代)
醒目标出“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三十五、GB 10343-2008 食用酒精
1、销售包装使用标签时,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食用酒精”、原料、乙醇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日期、净含量、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2、装运食用酒精的罐、槽车上应标注“食用酒精”,随车附有“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三十六、GB 1350-2009 稻谷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三十七、GB 1351-2008 小麦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三十八、GB 1353-2018 玉米
1、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2、转基因玉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三十九、GB 1352-2009 大豆
1、凡标识“大豆”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2、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3、转基因大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四十、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