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4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19〕0180号
当事人:福建三都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维德,企业代码:3508964325,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50900798381921K。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南际路北一弄(兴华楼)602室右侧(1)间。
2018年12月24日,当事人委托厦门虹荣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冻鱿鱼一
批,报关单号:371120180118510756,申报品名:冻鱿鱼,申报商编:0307431000,申报数量
:56000千克,申报价格:414400美元。经海关查验,上述货物实际数量:47740千克,与申报
不符。当事人上述数量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审批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