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654,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4013%;反对10,975,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59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关于提名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66,528,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05%;反对2,045,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584,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8379%;反对2,045,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6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张国印、王俊山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