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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加拿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比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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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辅料方面,《食品药品条例》第15部分规定了可能在某些食品内存在的杀虫剂、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的最大食用量(ML)和最大残余限量(MRL)。如果食品内这类物质超过规定的最大使用量和最大残余限量,则视为掺假。第28部分规定了新型食品/配料的定义,以及在加拿大销售此类食品所需上市前的通知要求。另外,《食品药品条例》第16部分规定了禁止销售含有未经加拿大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通过评估并获准在加拿大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参考特许食品添加清单。目前,加拿大没有针对此类食品的营养强化剂规定。

 

  包装和标签方面,应符合《食品药品条例》第23部分、5(1),《食品药品条例》、《消费品包装和标示条例》和《消费品包装和标示法案》等规定。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已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建立了非常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并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管要求。但由于我国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究起步较晚,故相关产品研发基础数据和各部门间的有效沟通仍需加强。与我国相比,加拿大国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较少,对其实行上市后监管的模式,且该类产品的法规标准体系多参考通用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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