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2021年修正版(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食品法规 > »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生产(2)

浏览: 来源:
最新网络游戏公测 明星人气榜 淘宝女装排名 黑龙江科技大学排名 贵州旅游十大景点排名 热门手机排行榜

  12.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6.8.2  在暴露食品和原辅料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或有防护措施的照明设施。如需要,还应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12.5  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6.6.1  应设置更衣、洗手设施,配备必要的消毒、干手设施。

日期:2021-05-17 08:25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场所及环境、设备设施、采购验收和生产加工、包装和标签、食品检验、食品贮存和运输、食品召回、人员管理、记录等要求。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2.3  食品加工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进入加工区域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头发置于帽内;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留长指甲、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与食品加工无关的个人用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佩戴口罩;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吐痰、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3.3

 

 

 

 

 

 

  参考文献

 

  附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征求意见稿)

  6.8  照明设施

 

 

  13.3  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规格、数量、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联系电话:0531-88527337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小作坊。

进入论坛 我来挑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