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深入推进综合保税区更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结合海关监管实践及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制定海关规章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改革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结构。优化拓展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范围,支持保税维修、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再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入区发展。
安全
●明确责任边界。明确规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即前8位商品编号),同时对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管理增加指引性条款,与相关监管文件进行衔接。
审核单位: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是指经海关认定的企业自主开具原产地声明,享受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待遇的制度。《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及我国部分双边贸易协定均规定了该制度。为使更多诚信守法且具有货物原产资格管理能力的出口企业更为便利地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海关总署发布规章,规范我国经核准出口商管理。
1.资质管理
新规简介
●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明确失信企业修复标准及程序,鼓励失信企业通过合法渠道提升信用水平。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固化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成果及执法经验。重点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流程与主要制度予以固化,新增出口申报前监管规定,进一步提升通关时效。
●固化海关行政执法经验成果。完善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新增案件办理期限条款,将“简单案件程序”修改为“快速办理”。强化法制审核要求;强化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性;完善送达条款。
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放管服”
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2021年9月18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1.经核准出口商
●强化事后监管,保障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制度稳步推进。明确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原产地声明的前提是:海关已完成与其他缔约方的信息交换,且企业已提交相关货物的信息;将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有效期限明确为3年;明确经核准出口商注销、撤销的情形及法律责任等。
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明确我国签证机构及经核准出口商签发或开具原产地证明的具体要求。
●规范经核准出口商申请、审核程序。
2021年,海关总署坚持依法监管,围绕解决好“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规章制度,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海关监管体系和制度,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以上海关规章施行的同时,下列海关规章废止:
伴随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企业对信用管理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海关总署及时修订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新规主要变化: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和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需要,海关总署及时修订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新规主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