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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海关规章盘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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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要求;规定已注册企业自行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时,应主动暂停向中国出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新规简介

  2021年6月11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加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相关规定;明确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优化出区检测维修管理规定,将检测维修期限延长至“不超过合同期限”;增加“便捷进出区管理”规定。

 

 

  ●明确《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的实体性要求。

 

 

 

  新规主要内容:

 

 

  ●优化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由此前四级优化为三级,保留了“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对“其他企业”统一实施常规的海关管理措施。


  随着海关“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海关总署修订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以新规固化改革成果。

 

 

  聚焦二

 

  ●落实守信激励原则。进一步增加了降低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抽查比例、优先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优先向其他国家推荐食品等出口企业注册等便利措施;将高级认证企业复核期间由三年调整为五年。同时,明确信用培育机制。

 

  ●首次明确了经核准出口商的定义及条件。

  聚焦六

  新规主要内容:

  ●将注册范围扩展至全类别食品的生产企业。

 

 

  聚焦三

  ●简化优化报关单位备案程序。

 

 

  ●补充执法依据。随着商品种类增多、复杂程度增加,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成为商品归类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企业较为关注的归类问题,本次修订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列入商品归类参考范围,并明确其适用原则。

  新规简介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2.信用管理

 

 

 

  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范我国进口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申报要求和程序。

  新规简介

 

  新规主要内容:

 

 

  ●将报关单位备案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等。

 

 

 

  1.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基础性法律作出重大调整,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对海关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海关总署对相关规章进行了修订。

  ●进一步完善规章体例结构,新增“听证程序”等。

  原产地管理

  ●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新增对“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布;增加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快速从重处罚条款等。新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等条款。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海关业务实践,对《行政处罚法》部分新增规定予以细化,确保相关制度落地。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引入风险管理原则,确定对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对其他企业采用程序较简化的“企业自主申请”模式。

 

  ●固化改革成果。删除了预归类相应条款,相应增加了归类预裁定指引条款;将《化验管理办法》中与海关商品归类直接相关的化验、检验相关规定予以吸收并进行明确。


  ●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等。

 

 

  聚焦五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在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海关总署修订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聚焦四

 

  新规主要变化:

 



 



 

 

  依法行政

 

  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新规主要变化: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满足生效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为完成该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有关内容的国内法转换,推动项下原产地规则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制定相应海关规章。

  新规简介

 

 

 

 


 

  新规简介

  ●大幅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结时限。

  2021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2022年1月1日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优化布局。整合吸纳了进出口肉类产品、水产品、乳品以及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5部单项食品规章中的共性内容。

  海关总署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为遵循,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建立更为科学、严格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主要变化:

  供稿单位:济南海关


 

  ●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疫情疫病应对。明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作为进出口食品监管依据;细化控制措施。


 

 

 

  新规简介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规定《协定》项下货物原产资格及原产国(地区)的认定规则。

 

  税收安全


 

  新规简介

 

 

 

  进出口食品

  新规主要内容:

  聚焦一

 

  ●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补充细化注册变更、延续、注销及撤销的适用情形。同时,强化境外官方主管机构责任。

  ●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明确海关食品安全监管基本原则;建立境外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审查制度,细化食品进口商自主审核义务;在授权范围内补充违反备案变更规定、拒不配合核查、擅自提离海关指定或认可的场所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与区外国内市场循环。增加选择性征收关税规定;明确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相关规定。

  ●取消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重身份备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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