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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丨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继峰:食品安全问题为何难解?从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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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丨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继峰:食品安全问题为何难解?从315晚会曝光的土坑酸菜说起

2022-03-20 16:10 来源: 红星新闻

原标题:看法丨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继峰:食品安全问题为何难解?从315晚会曝光的土坑酸菜说起

看法丨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继峰:食品安全问题为何难解?从315晚会曝光的土坑酸菜说起

红星新闻记者丨陈卿媛 罗丹妮 宋昕泽 实习生 李霜霜

编辑丨郭宇

央视“3”晚会曝光“土坑酸菜”事件。包括康师傅等企业酸菜供应商湖南插旗菜业在内的,湖南多家腌制菜企业被曝出部分产品原料为收购来的“土坑”酸菜,工人们有的穿着拖鞋,有的光着脚,踩在酸菜上,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更让人哗然的是,虽然插旗菜业有自己的标准化腌制池,但这些都被用来做出口产品。负责人称,“国内的产品,你到了消费者手里面,里面有一点树叶,有一点纤维,顶多罚你一千(元)两千(元),这个如果到国外去了,至少是罚十万(元)。”

食品安全问题为何难解?红星新闻记者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刘继峰。

插旗菜业在收购“土坑”酸菜时未进行检测,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媒体曝光插旗菜业受过行政处罚的前提下,企业仍从该企业订货用以生产食品,是否应该担责?“老坛工艺,足时发酵”宣传语是否违法?我国目前关于食品安全的惩处力度是否太低?刘继峰教授详解以上种种疑问,并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提出了多项建议。

刘继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

红星新闻:插旗菜业从外收购“土炕酸菜”时未对卫生指标进行检测,并将酸菜供应售出,企业这种做法是否失责?

刘继峰:这里涉及3方,土坑酸菜、插旗菜业、受供应企业。插旗菜业收购土坑酸菜,之后供给企业,在《食品安全法》的义务上来说,在收购过程中插旗菜业需要对酸菜进行检测。内部的义务是要做检测的,这是一个程序性的责任。

法律责任和食品安全的责任不是一个责任。虽然食品没有检测,但食品没有问题,不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所以,最终的落脚点是食品到底有没有问题,不管这个食品是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它如果有食品安全问题,那就要承担责任。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可以对插旗菜业提出一些警告、罚款。

此事件中重要的是抽检过程中是否出现了问题,例如监管部门有没有抽检、抽检过程中有没有弄虚作假、抽检是不是按照相应的规范完成、拿到的结果是不是真实的。是否明知不合格情况仍隐藏包庇。

关于这个追责要分成两个情况讨论。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没有履责,二是一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的人员在履责过程中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操作的程序等。如果是后者,内部人员个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更有可能是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属于个人责任。

红星 新闻: 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往往环环相扣。有媒体报道,插旗菜业此前曾出过食品安全问题,企业仍和该公司合作,是否失责?

刘继峰:如果明知插旗菜业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仍旧去采购,那么罚款就会往上走,甚至是顶格。因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有一个裁量的幅度,根据情节来决定幅度往上还是往下,包括持续时间、主观因素、销售量等综合起来的严重程度,如果非常严重,那么可能构成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

土坑里生产出来的酸菜

红星新闻: 据法律条文,即使造成严重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的处罚条例多为罚款与行政处罚。你认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涉事企业的惩罚是否能够真正起到打击作用?

刘继峰:关于食品问题,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行政监管都是主要的渠道。行政监管贯穿于整个流程中,生产产品需要拿到合格证、资格证,是一个行政流程,产品添加剂也需要资格证,产品进入市场,产品的经营等整个流程下来都是行政环节为主。行政手段具有预防性、及时性、专业性。

为什么不用民事责任?因为它通常都是事后救济。刑法处罚的力度是比较大,但刑事责任通常都需要有严重的后果。

因此在食品安全这个问题上,它甚至和《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关注还不一样。很多产品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没有那么直接,但是食品入口对我们的生命健康有影响,但这种影响有的时候不会及时显现。因此,预防性的行政方法是管理食品安全的主要方法。

红星新闻: 曝光视频中,插旗菜业生产负责人表示,进出口产品质量有别,被查出问题国内罚一两千元,出口罚十万元,这种情况是否存在?

刘继峰:我不明白他说的“罚款一两千”到底是从哪个角度去罚?如果是按照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来讲,不会有那么低的罚款。轻的基本都是1万元以上,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按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进行罚款。他讲的可能是特定的法律指向,应该不是《食品安全法》上的指向。

民事责任上,各国会有差异,但不大。行政责任也无外乎就是罚款、没收,扣押器具,吊销执照。近两年,我国在制度上,加重了个人承担责任。如果食品经营者出现了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可能要禁职,即5年内不能再做食品了。

关于软约束,我们现在制度正在建立,而且运行的效果还不够好,就是信用约束或者叫信誉约束。企业的如果出现质量不合格,它的信用评级就会降低,要提高信用评级,需要信用重整,需要时间。形式上来说,信用制度是一个责任,并不像行政罚款这种财产性立刻体现出来,但是这种软约束是更有效的。

此外,我国在食品方面的个人的禁职约束,没有部分国家严厉,有的国家是禁职终身。例如北欧国家对个人禁职约束非常严厉,即使有再强的管理能力、经营战略等也行不通。

“土坑酸菜”生产加工车间

红星新闻:有声音认为, 违法成本过低是企业铤而走险的原因。近年来我国法律关于食品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否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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