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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布 2022年11月1日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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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

 


  (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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