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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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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日

  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规范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申请通过连锁经营、批发销售、网络经营、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应在相应主体业态后标注。

  申请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应在主体业态后标注。

  申请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等单位食堂应在单位食堂主体业态后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应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标注。

  申请酒类销售,应在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项目后标注。

  申请自酿酒制售,应在自制饮品制售项目后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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