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安徽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技术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工作,并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主办方应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中选择合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情况,以A级或与A级相当的餐饮服务单位为基础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本实施细则等要求提供餐饮服务,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驻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提高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条 重大活动期间,活动主办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及时、有效的食品安全等相关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对涉及重大活动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从政策和经费等方面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支持。